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,统一管理尺度,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26日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、煤炭采选、汽车整车制造、铁路、制药、水利(引调水工程)、航道等7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(试行)。
本次七行业环评审批原则体现出加强环保监管,除传统项目外,主要是对危废、VOC等新增点提出细化要求,并对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提出要求和扩展环评监管周期。
其中,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(试行)适用于水泥制造(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岩矿山开采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。对不增加水泥熟料产能的节能减排、环保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,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。
该原则要求,水泥制造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符合落后产能淘汰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煤炭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,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。不予批准新建2000吨/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60 万吨/年以下水泥粉磨站。新建、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 年的石灰岩资源,利用工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、可靠性。
与征求意见稿相比,水泥行业试行政策的变化是:第一,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项目,提出了污染物控制标准、设计规范、技术规范等;第二,污染物总量排放不达预期,将直接暂停审批;第三,项目增加后续跟踪监测,增加环评的监控周期时长。
来源:能源世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