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
征集意见时间段:2017年01月17日--2017年01月23日
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》(鄂环发[2016]27号),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、市经信委、市质监局联合起草了《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现予以公开,征求企业和广大市民意见和建议。相关意见请于2017年1月23日前反馈市环保局。
武汉市环境保护局
2017年1月17日
联系人:付中强 电话:85805612
电子邮箱:whhbdq@126.com
附件:
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
(征求意见稿)
各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:
为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促进能源结构调整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省环保厅、发改委、经信委、质监局印发了《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》(鄂环发[2016]27号),现转发给你们。请各区(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、武汉化工区管委会,下同)认真贯彻落实。同时,为做好我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
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。新建锅炉应使用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。新建非清洁能源锅炉,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同时,使用单位应出具有关承诺文件,一旦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,应无条件改用清洁能源。
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、质监局、发改委、经信委)
二、完成国家省市有关整治目标任务
(一)2017年6月底前,全市完成所有20蒸吨/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;20蒸吨/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在线监测安装工作,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。
(二)2013年9月10日后新建不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应立即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。
(三)燃煤锅炉所在单位无照的,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;无证的燃煤锅炉,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,依法进行查处。
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、质监局、工商局、经信委)
三、严格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
全市域65蒸吨/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3223-2011)特别排放限值;全市域65蒸吨/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特别排放限值。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,应依法从严查处。燃煤锅炉整治期间,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停产或减产、燃用优质煤炭等必要减排措施,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。
(责任单位:市环保局,各区人民政府)
四、严格燃煤锅炉改燃方式
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,燃煤锅炉原则上改用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,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;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。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满足三个要素:一是使用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;二是燃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;三是必须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。
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、质监局)
五、严格控制煤炭销售和燃用质量关
严格落实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,全市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和使用。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,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。质监部门会同工商、经信等部门加大对销售的煤炭抽样检测力度,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,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质监、经信和环保部门加大企业燃用煤质抽查检测,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,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同时,环保部门要增加其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,严处超标排污行为。
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工商局、质监局、经信委、环保局)
六、完善燃煤锅炉整治激励措施
积极协调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,对积极改用天然气的给予支管建设、初装费等优惠。各区政府结合工作实际,研究出台对合法合规的燃煤锅炉整治激励政策,本着“先改先得、先改多得”原则,补贴企业燃煤锅炉改造或整治费用,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进度。
(责任单位:市能源局,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财政局)
七、有关要求
(一)各区组织环保、质监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再次对辖区燃煤锅炉开展拉网式清查,不论其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完备,均应纳入清查和整治范围。
(二)2017年1月底前,成立工作专班,制定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方案,建立一炉一档台账,列出淘汰整治清单,报市环保局、质监局备案.
(责任单位:各区人民政府;配合单位:市环保局、质监局)
2017年1月17日
来源:武汉市环境保护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