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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
作者:admin 阅览次数:5038 发布时间:2014-06-19
1、普通程序
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仲裁期限的,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。
2、简易程序
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的,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。
3、涉外程序
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的,由仲裁庭提请本会主任批准。
上述期限不包括决定仲裁管辖权期间以及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、审核、评估、鉴定、检验、勘验及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的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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